2017年5月24日星期三

非法限制访民人身自由,南通开发区公安分局不立案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524日,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向瞿华、储开宏送达了开公(江)不立字【2017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你于2017513日提出控告的瞿华、储开宏被绑架案,我局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该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申请复议”。

2017512日,南通瞿华和储开宏相约去北京旅游,晚上7点多到达北京南站,出站时被十多名不明身份者跟踪。接着来了二个铁路派出所民警,要查验瞿华和储开宏身份证,然后将她们带到右安门派出所。晚上10点左右,该派出所的民警又将她们送到了久敬庄。深夜12点左右,南通市信访局副局长的傅永忠(音),雇佣牌号为京E57761的黑车强行将瞿华和储开宏带回南通。到达南通的时间是下午3点左右,瞿华和储开宏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15小时。瞿华和储开宏向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报警。

瞿华和储开宏报警称,该黑车上共有10人,73女,其中有6人是外地的。这些违法嫌疑人曾经拽瞿华的头发,有的打她的头,抢夺了她们的手机和身份证,并对她们进行非法搜查,包括随身带的包,一路上不准瞿华和储开宏说话、上厕所。瞿华的一只手机被他们摔坏,1000元也不翼而飞,储开宏有一只几百元的茶杯也被他们弄丢。瞿华和储开宏身上还显示有淤青。

该局警察到现场后,将作案人带往派出所做笔录。瞿华和储开宏也一起到了派出所做笔录。但该局还是将违法嫌疑人和作案工具黑车一同放行,明显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

该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称“你于2017513日提出控告的瞿华、储开宏被绑架案,我局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虽然,受害人将非法拘禁按绑架报警,但这不影响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有其他犯罪行为的认定。

法律工作者认为,即使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没有达到非法拘禁罪的法定条件,但也应当寻衅滋事罪立案。再退一步说,即使没有犯罪,但也应当按违反治安管理法立案。更严重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参与者也有该局的工作人员(参与在北京南站跟踪瞿华与储开宏也有南通公安的便衣),故该局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应当回避。瞿华和储开宏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该局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