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3日星期一

梁小军律师、张磊律师就权平案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释明有无限制律师代理案件之规定的函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寇昉院长:

我们是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小军、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权平被指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被告人权平的父亲权赫为其委托的辩护律师,我们接受委托后,于201729日向延边州中级法院告知了委托事宜,并提交了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律师证原件(查验)及复印件等完备的委托手续。

2017210日下午晚些时候,自称本案合议庭成员的李东信(音)法官致电我们,称我们还需要补充“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局出具的介绍信”才符合代理条件。

我们在电话中对此提出异议,我们表示:此条件明显超出《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代理案件的规定,于法无据;而且也不合情理,因为我们并不是北京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北京市司法局显然没有理由也根本不会给我们开具什么介绍信。但李东信法官称,这是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标准:凡是名义上关于国家安全的案件,外省律师代理的,必须由代理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局开具介绍信后,吉林省的法院才认可其代理资格,否则,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听闻此语我们十分震惊,差点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盖因:第一,这种说法的违法性是如此的明显,我们难以相信竟然会出自一名专业法官之口;第二,我们此前在中国其他任何省份都未曾听闻如此违法之规定;第三,我们不相信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特别是对于法律规定应当是非常熟悉且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竟然会制定出如此违法的规定;第四,但是,来电显示的李东信法官使用的0432-2586112的电话号码却正是此前两天我们无数次在延边州法院的大门口拨打却始终无人接听的该院刑庭的电话之一,我们没有理由认为说这个话的人不是法官,也没有理由认为他会完全没有依据的说出此种会严重侵犯我们律师以及当事人权平的诉讼权利的要求来。

故此,我们提请贵院向我们释明以下事项:

一、贵院是否自己制定并向全省法院特别是延边州中级法院下达过“在吉林省,凡是名义上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外省市律师代理的,必须由代理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局出具介绍信”的规定、文件或者政策?(如果制定有该规定、文件或者政策,请提供给我们一份复印件。如果是不成文的政策,也请将其内容整理复述给我们。)

二、贵院有无向下级法院转达过其他党政机构所制定的“在吉林省,凡是名义上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外省市律师代理的,必须由代理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局出具介绍信”的规定、文件或者政策?”(如有,也请提供。)

三、贵院是否向下级法院特别是延边州中级法院下达过诸如“某些类型的案件可以超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可以对代理律师额外设置法外条件”的文件、规定或者政策?(如有,也请提供。)

以上问题,十分重大,关系到我们能否顺利为当事人权平提供法律辩护,且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能否正确实施,关系到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故我们十分严肃的向贵院提出以上释明请求,请依法回复。

提请人:梁小军   张磊
二O一七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