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4日星期日

圈地引起信息公开案,南通刘西云诉二行政机关将开庭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724日,本网获悉: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定于2016816日上午9点在该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刘西云诉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案。该案涉及以租代征的非法圈地引起的政府信息。

刘西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九圩港村25组。2012526日,平潮村九圩港村经济合作社打着南通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需要的旗号,与刘西云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书》。奇怪的是,该合作社以每亩每年壹仟斤大米的价格补贴给刘西云。

以大米数量作为土地流转的价格是一种落后的计价方式。刘西云还发现该流转的土地已经铺了水泥地,并盖了房子,改变了土地性质。对于以大米数量作为土地流转的价格计算方法和标准问题,刘西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平政复字【20165号文件指出对此补偿标准是由镇政府牵头,农经、审计、财政以及各村居派一名村干部、业代表、被用地农户一起到当地超市、大米市场进行询价,取合理平均价所得……”。刘西云进一步要求其公开上述内容的法律依据。

平潮镇政府作出答复称“本着对群众负责和便于操作的原则进行的”。刘西云认为,镇政府的答复转移了问题的要害。对大米作为补偿价格的问题,平潮镇政府要么承认有法律依据;要么没有法律依据。但镇政府既不否认也不承认,明显犯了模棱两可的逻辑错误。于是,刘西云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平潮镇政府的答复。刘西云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平潮镇政府辩称“涉案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围”。刘西云认为,镇政府的答辩犯了“节外生枝”的逻辑错误。镇政府的答辩,应当对答复书提到的内容进行答辩,但镇政府的答复书并没有提到涉案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故镇政府对答复书中没有提到的问题进行辩解,无异于节外生枝。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忽视了上述问题。故该行政复议决定也应当撤销。
值得一提的是,刘西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却没有得到任何社会保障。刘西云希望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