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9日星期日

选举观察工作室简报之三十一:公民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即修正违宪违法的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规定



本月,北京律师程海等33名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修法监督书,要求对违反宪法和上位法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进行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委员长张德江:

全国人大1979年通过次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下简称人大代表选举法),到2015年8月已经过六次修改。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实施该法1983年制定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三十三年未经一次修正,其内容严重违反宪法、人大代表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而各省市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都还是依据该规定,在全国范围严重阻碍或破坏了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依法平等实现。今年是五年一次的全国县级人大代表选举年,为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保证宪法、法律在全国的正确实施,依法保障公民的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带头严格遵守宪法、法律,立即依法全面修正该规定。现在我们依据宪法赋予的公民监督权,紧急建议你会对该规定做如下修正:


该若干规定现行条款内容
修正意见
修正理由
二、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删除。
  修正为:选区划分应当以居住状况划分为主,工作单位为辅,避免重复;选区划分后应当在选举投票5个月前公布。
 删除的理由:该条款内容已经被修正后的人大表选举法第十条第一款(一)、(四)项全面吸收。
  修正理由:以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符合利益相关原则,避免选民在两类选区登记的不确定性。
四、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删除
 删除理由:
 1、违反宪法。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违反人大代表选举法。该法第二条规定同上。
  3、违反刑法。反革命罪早已在1997刑法修改中废止;现行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删除





















  删除理由:
  按照宪法和刑法规定,除了被法院生效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被羁押、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的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劳动教养在2013年被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停止实施。











九、……
  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修正为: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应当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参加选举,选举委员会为其办理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
 为户口在外地选民在居住地选举设置不合理前置条件,因为回户口登记地办理选民资格证明需要时间和不少的误工费和交通费(往返平均约需1000元),全国2.65亿外地户口人员大部分被迫放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际导致选举的不公平,选出的人大代表不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十条
  十、每一选民(三人以上附议)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经过预选确定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修正为: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如果没有候选人自愿退出的候选人的,应当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提高正式候选人产生的公平性和透明性,防止黑箱操作。
  人大代表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监督建议人:

  海(联系人) 律师  电话18910535236
周其明  法学教授  王江松 学者(原教授)     胡星斗 经济学教授(北京) 
李苏滨   律师 北京外地户口常住人口         冯正虎 上海法律人
姚立法  原潜江市人大代表  电话13339728964  冯   潜江市自职
蒋永继  甘肃律师    陈永福  北京律师    葛文秀 广东律师
李威达  河北律师    赵春光  北京会计    宋俊财 运城农民
  强  北京自职    胡小军  广东工人 外地户口
耿冠军  山西自职    李 清  山西财务       玲  成都自职
罗友强   福建工程师   罗 弘  湖南商人      洲  深圳工人外地户口
施崇秀   辽宁农民    孙向东 山西律师    胡雅兰  湖南自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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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崇民  河南企职     贾彦华  河南自职   王友志  河南务工
  倩  河南务工     王奎林  河南务工

201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