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5日星期五

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判决沈良庆诉警方败诉(图)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415日上午,安徽异议人士沈良庆收到合肥市包河区法院邮政快递行政判决书[2016)皖0111行初32],一审判决原告沈良庆败诉,沈良庆不服该判决,可能会上诉到合肥市中级法院。

201623日,沈良庆因不服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2015818日行政处罚决定向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获得立案受理;329日,包河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412日,包河区法院(2016)皖0111行初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沈良庆要求确认被告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2015818日作出的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15]10986号《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良庆承担。

沈良庆认为该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可能会提起上诉。如果届时提起上诉,跟当初提起诉讼一样,并不是对一党专政条件下所谓依法治国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既不独立也不公正的司法或许会作出公正裁决,仅仅是表示不服并将劣迹记录在案。

附:包河区法院判决书(照片共5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