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5日星期六

敦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各参会代表、主席团、代表团就“709”大抓捕事件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的建议书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各参会代表、主席团、代表团:

我们是“709”大抓捕事件的辩护律师和当事人家属及关注这一事件的律师和公民,我们忧心当事人权益的保障,更关心中国的法治进程和人权进步。

709”大抓捕事件是指始于201579日之数日内,公安部指挥全国警方对至少19位执业律师和维权人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其中绝大多数在六个月后以涉嫌煽动颠覆或颠覆国家政权罪执行逮捕,并波及到对至少317名律师和维权人士进行传唤、强制约谈、恐吓和骚扰的举世瞩目的重大社会及法律事件。

我们认为,警方在该事件中实施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足以确认其未尽到《联合国宪章》及由中国政府签署并经全国人大批准的国际条约所确立的人权保障之国家责任,恶意理解并肆意践踏由中国《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所确立的基本国内刑事法律原则及规定,具体表现在:

1、凌晨撬门抓人,惊吓当事人家人与邻居。

2、全国范围内密集约谈超过300多位律师和维权人士,以恐吓方式阻止其声援或介入辩护。

3、对活跃的维权律师和维权人士限制其出入境。

4、抓捕时不说明理由,抓捕后不通知家属,不告知羁押地点,不告知具体办案单位和具体经办人员,不告知涉嫌罪名。

5、以明显不构成犯罪之情形擅自启动煽动及颠覆国家政权等严重罪名予以追诉,阻止律师会见。

6、滥用刑事诉讼法第73条有关指定地点监视居住之规定,指定异地警方办案,使涉案者在半年内实质处于被强迫失踪状态,无法获取法律帮助,迄今并无改善。

7、拒绝依法向律师介绍基本案情,拒绝律师与当事人通信,非法剥夺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和辩护权。

8、越俎代庖,为被抓捕人士指定律师,拒不接受家属聘请的律师的辩护,拒不出具由当事人解聘手续,更不理会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当面核实真实委托意向的要求。

9、警方以株连、孤立、抹黑之办案手段,挑战社会伦理,制造恐怖气氛:

1)株连。如王宇、包龙军夫妇之子、锋锐律所刘晓原律师之子均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赴外求学、维权人士吴淦父亲被启动莫须有之刑事追诉、维权人士勾洪国的妻子、李和平律师的弟弟李春富律师及两个助理高月和赵威、周世锋助理李姝云均被累及而遭抓捕;

2)抹黑。警方一方面通过删帖、封号、封博、禁言等方式阻止辩护律师和家属传播709大抓捕事件真相,另一方面,动用央视、人民日报、新华网、环球时报、温州卫视等官媒对上述被抓捕律师和维权人士进行剪辑污蔑、强迫认罪,更以披露隐私的方式进行人格贬损和游街示众,大搞未审先判、媒体定罪。

709”大抓捕事件发生后,联合国高专办及反酷刑等条约机构、多国政府、律师协会等数百家国内外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多次表达了对中国警方打压符合“人权捍卫者”标准的中国律师及维权人士的抗议和担忧。

我们认为,中国社会的转型尽管困难重重,但这些被抓捕的律师和维权人士却并非问题的制造者,他们反倒以自己的担当与勇气,将此社会的难题摆到桌面上来,期冀以法律途径解决。对律师及维权人士在法治社会扮演的重要作用已成为全世界的共识,警方在该案中长时间、大范围、系统性、目前为止毫无悔改的对国际条约、国内法及社会人伦之粗暴破坏和挑战,不仅严重侵犯了该案数位当事人之利益,亦已影响到公众对法治社会之合理期待和中国的国家形象,如若任事态继续恶化和不被遏制的发展,将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产生难以估量、无法逆转的重大负面影响。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该案之紧迫性及重要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1条有关全国人大就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委员会的启动条件,又虑及《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46条“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之规定,值此十二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即将召开之际,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本事件的直接受害者,我们在此郑重要求:

1、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各参会代表、主席团、代表团在收到本文件时应即刻履行代表义务和最高权力机构的监督责任,依法就“709”大抓捕事件发起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彻查709大抓捕事件中有关机关和个人的违宪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立即纠正仍在持续的践踏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2、我们欢迎特别调查委员会的依法调查,并会积极予以配合!我们也希望社会各界同胞,秉承您的良知和理智,实事求是向特别调查委员会反映你们所掌握的情况,共同对一切肆意践踏人权、无视中国宪法和法律的恶劣行径说不,同时关注并帮助那些挣扎在苦难深处的同胞,支持那些勇敢前行的人权捍卫者!

提请人签名:

一、家属(8)

1.王峭岭, 李和平律师妻子,河南 
2.樊丽丽,勾洪国妻子,山西
3.李文足,王全璋律师妻子,湖北
4.王全秀,王全璋律师姐姐,山东
5.原姗姗,谢燕益律师妻子,辽宁
6.赵永洪,律师助理赵威父亲,河南
7.郑瑞霞,律师助理赵威母亲,河南
8.陈桂秋,谢阳律师妻子,湖南

二、辩护人(28)

1.余文生律师(王全璋)
2.覃臣寿律师(张凯、唐志顺)
3.葛文秀律师(刘四新、翟岩民)
4.文东海律师(王宇)
5.常伯阳律师(林斌)
6.张重实律师(谢阳)
7.程海律师(王全璋)
8.蔺其磊律师(谢阳、张皖荷、尹旭安)
9.任全牛律师(赵威)
10.纪中久律师(勾洪国)
11.吕洲宾律师(包龙军)
12.黄汉中律师(包龙军)
13.马连顺律师(李和平)
14.葛永喜律师(陈泰和)
15.燕 薪律师(吴淦)
16.王飞律师(高月)
17.李昱函律师(王宇)
18.王磊律师(刘四新)
19.蒋援民律师(谢阳)
20.李柏光律师(谢燕益、胡石根)
21.陈以轩律师(陈泰和)
22.尚宝军律师(刘永平)
23.张磊律师(张凯)
24.冉彤律师(幸清贤、隋牧青)
25.尚满庆律师(刘永平)
26.高承才律师(李春富)
27.刘荣生律师 (谢远东)
28.李方平律师(吴淦)

三、联署人签名(52)

1.吴魁明律师
2.钟锦化律师
3.王清鹏律师
4.李浚泉律师
5.董前勇律师
6.唐吉田律师
7.刘士辉律师
8.陈金华律师
9.徐红卫律师
10.陈科云律师
11.吕方芝律师
12.韩庆芳律师
13.江天勇律师
14.李如玉法博
15.何伟民律师
16.付爱玲律师
17.陈进学律师
18.邹丽惠律师
19.邓林华律师
20.陆新涛律师
21.何伟律师
22.姬来松律师
23.李威达律师
24.孟猛律师
25.赵青山律师
26.梁小军律师
27.王胜生律师
28.郭莲辉律师
29.黄志强律师
30.马卫律师
31.李大伟律师
32.刘巍律师
33.王秋实律师
34.陈建刚律师
35.刘书庆律师
36.郑恩宠律师
37.瞿远律师
38.许桂娟律师
39.童朝平律师
40.于全律师
41.李永恒律师
42.卢廷阁律师
43.罗茜律师
44.李金星律师
45.曾义律师
46.孟猛律师
47.刘正清律师
48.覃永沛律师
49.王振江律师
50.温海波律师
51.滕彪律师
52.王全平律师

 201635

签名邮箱 :lvshilianshu@gmail.com。欢迎关注709大抓捕事件的亲历者、受害者、知情者及关注中国法治与人权进步的中国公民积极联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