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9日星期四

合肥访民韦朝芝不服拘留起诉后败诉,异议人士马粮钢评论违法拘留访民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安徽省合肥市访民韦朝芝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问题上访,15年来六次被拘留,被劳教、被精神病;20141030日在北京上访,因到天安门广场游玩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传唤,后予以训诫后,送马家楼,然后被其当地社居委维稳人员接回。2014113日韦朝芝被其户籍所在地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芙蓉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天。

对此拘留韦朝芝不服,于2015114日,韦朝芝以合肥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无管辖权及北京警方已经对其训诫,而该分局对其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为由向合肥市高新经济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合肥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合经公(芙)行罚决字第【2014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合肥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经开庭审理后,201543日下午法院以(2015)合高新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韦朝芝的诉讼请求。

据韦朝芝称他因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上访15年,成为当地维稳重点对象,15年来因上访被拘留、被劳教、被精神病院,而此次上访是因其诉求未获得合理解决而不得不赴京上访。

合肥警方以北京公安局天安门分局训诫书,及“韦朝芝到天安门周边非法上访,其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天安门周边的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证据是北京警方的训诫书、韦朝芝的陈述(韦朝芝对合肥警方的传唤笔录皆未陈述其任何行为),对韦朝芝予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对此韦朝芝不服,认为其行为不足以严重影响了天安门周边的公共场所秩序,更不可能造成了不良影响。而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审理查明:20141030日,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对韦朝芝进行了训诫,训诫内容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二)国宾下榻处;(三)重要军事设施;(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三、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二十条的规定,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四、天安门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访或聚集,你应该到相关的信访接待部门去反映自己的问题。对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理。以上内容特此训诫。”2014113日,经开区公安分局公安分局经过传唤、调查、告知等法律程序后作出合经公(芙)行罚决字【2014226号《行政处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韦朝芝到天安门周边地区非法上访,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天安门周边的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韦朝芝处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认为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经依法受理、调查取证、传唤、事前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及送达等阶段,认定韦朝芝到天安门周围非法上访,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天安门周边的单位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决定给予韦朝芝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就韦朝芝提出的其“违法行为地在北京,户口属于合肥市蜀山区九龙路竹西村民主队12号,即使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应当由北京公安机关或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进行管辖,经开区公安分局没有管辖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本案中韦朝芝原户籍地为合肥市蜀山区九龙路竹西村民主队12号,征地拆迁后,从2008822日至今,韦朝芝的经常居住地为合肥市经开区翠微西园1102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因此,经开区公安分局对此案依法有权管辖。”

韦朝芝还以其在北京天安门周边上访时,北京公安已经对其训诫是行政处罚,经开区公安机关重新对其进行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处罚中不包括训诫为由对韦朝芝主张的警方对其行政拘留违反了一事不二罚法律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支持韦朝芝的主张,驳回其诉讼请求。

访民因在地方上访无法解决其诉求,不得不走上赴京上访之路,更有访民因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而被北京警方训诫、并送久敬庄后被地方政府维稳人员接回。许多访民就因有北京警方的训诫书而被地方警方行政拘留,此种情形早就引起异议人士马粮钢先生关注。

就该案,异议人士马粮钢先生表示,国内法学界对训诫有两种对立观点,有认为是行政处罚,有认为不是行政处罚的。训诫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有: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适用训诫的对象是违反法庭规则的人。二、就现行法律来说《训诫书》是不够治安处罚的一种训诫方式,训诫法律意义上是指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教育。需要予以训诫的,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训诫;不满十四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因此,训诫是对极其轻微的违法行为人的一种劝阻、教导,不是地方公安对访民行政拘留的前提条件,更不是证明访民违法的证据;至于对访民在北京“非访行为”的管辖权,马粮钢先生认为:(公安部令第125号),公安部作为国务院所属执法部门其释法权是否要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国家的法律遵从原则是地方法规要遵从国家法律,子法要遵从主法,主法要遵从母法,执法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一部经过立法机构批准通过的国家法律,主要就是限定行政部门(含公安部门)的权力滥用,也是约束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政和滥法的行政主法,因此就本案的管辖权也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而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也是如此规定的只是在下段规定了“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从更为适宜这点来看,正确的理解法治是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涵义出发,也是排除经开区公安机关的管辖;因此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韦朝芝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定。

韦朝芝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会提起上诉,本网将继续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