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9日星期日

江苏法制报名誉侵权一案,倪文华向法院起诉获受理(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322,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倪文华诉江苏法制报社及其特约记者陈向东。陈向东系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教育处干部。

201441,《江苏法制报》在A版江苏法苑栏刊登《南通规范庭审严肃纪律》一文,指名道姓地称:“……倪文华无法律从业资格。在当天的庭审中,审判长当庭宣布倪文华不符合公民代理人资格”。倪文华认为:

被告《江苏法制报》的报道内容失实,且未向原告进行核实而随意刊登虚假新闻,致使谬误广为流传,侵害了倪文华的名誉权。倪文华通过国家考试,取得了司法部、人事部、国资委批准颁发的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证书(编号:0043622),不存在“倪文华无法律从业资格”。其次,被告刊登《南通规范庭审严肃纪律》的报道自相矛盾,一方面承认倪文华在一审中符合公民代理资格;另一方面又否认倪文华在二审中有公民代理资格,显然是自相矛盾。在一审中有代理资格,为什么在二审中没有代理资格了呢?被告不能自圆其说。

应当指出的是,《江苏法制报》特约记者陈向东未在现场,更未向原告核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即(四)新闻记者报道新闻事件必须坚持实地采访,采用权威渠道消息或者可证实的事实,不得依据未经核实的社会传闻等非第一手材料编发新闻。

被告江苏法制日报的不实报道,降低了公众对倪文华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倪文华的声誉,并造成了精神痛苦。倪文华请求法院判决江苏法制日报及其特约记者登报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