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0日星期一

维权人士单利华诉南通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诉讼案开庭 3月31日将公开宣判(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义民报道)2015326日,南通维权人士单利华(原告)诉被告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2015)港行初字第00044号)在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本案事实和理由是:2014815日原告单利华向被告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依法公开“‘上海北高新(南通)科技城’总共涉及多少个征地地块?实际征地地块的名称分别是什么”。

201496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根据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等等。

单利华不服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公开答复,于2014113日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41215日,行政复议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袒护包庇被告,作出维持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20141225日,单利华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2014〕通国土依复第3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判令被告依法公开原告所需政府信息。

本案是遭受暴力拆迁后信访维权四年无果的南通单利华第一次提起行政诉讼。单利华礼貌的对合议庭说,基于本身文化水平有限,如果在诉讼活动中有不规范行为,请法庭予以指导;如果合议庭成员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也会依法行使公民监督权和批评权。同时庭审中,单利华义正词严、不畏强权对被告提出了多个质疑。

一、对被告呈送给南通市人民政府的答辩状质疑。单利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因此被告的答辩状理应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呈送,而不应当向南通市人民政府呈送。被告把行政机关的人民政府与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混为一谈。尽管行政机关时有干预或左右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但从法律意义上讲,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机关应当去除政府行政化。仅从被告答辩状这一细节表面,足以窥见被告依附于上级人民政府的纵容和包庇,肆意干扰司法深层次问题,同时也暴露了被告对法律的藐视、对法庭和法官的不尊重!单利华请求合议庭当庭审查,宣布被告这份呈送给南通市人民政府的答辩状无效。审判长审查后认定客观事实存在,书记员记录在案。单利华厉声斥责被告,法院不是政府,法院不等同于政府,被告应当纠正多年来形成的以权代法、政府可以代表法院、法院秉承政府旨意的习惯思维。在法律面前,强势的政府与弱势的公民处于平等地位,任何人不管你地位多高、任何机关不管你权力多大,谁触犯了法律底线,都要承担法律后果!同时要求被告今后不要再发生类似的低级错误,再沦为执政行政时的千古笑料!

二、对被告行政负责人国土资源局张跃进局长未出庭应诉质疑。单利华认为被告代理人之一徐瑾既不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而是被告下属机构工作人员,根本不具备代理资格。本案属重大行政案件,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本案“上海北高新(南通)科技城”项目占地面积高达520公顷,近万亩集体土地,南通市人民政府违法征地违法拆迁,导致老百姓根本利益受到严重侵害。要求审判长传唤被告一把手出庭应诉,面对原告质疑。何况,被告于2015323日已签收原告邮寄给张跃进局长的《出庭应诉邀请函》!张跃进局长身为政府官员,藐视法律、公然挑衅司法权威、无视人民建议,如何能依法执政?如何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和证据复印件质疑。单利华称被告提交的证据目录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九条,没有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没有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待证事实,注明提交日期,没有提交人签名或盖章,甚至连公章都没有加盖。证据复印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没有注明出处,没有签署核对意见并加盖与原件无异的印章,也没有加盖被告公章。这样的证据虽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但违反法律规定,就是废纸一张,法庭应视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请求合议庭按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当庭判令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判令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四、依法行使公民批评权。审判长庭前审查其公民代理人陆镇平没有同社区推荐函不具有代理资格坚决不同意陆镇平坐在代理人席位,单利华认为审判长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其观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致二人代为诉讼”。公民代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宪法保护。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依法不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公民代理人必须是同社区且需社区推荐。单利华要求审判长及时纠错,准许公民代理人陆镇平出席庭审活动。但审判长有权很任性,剥夺了公民代理人陆镇平的代理权和当事人的诉权。

庭审中,单利华的代理人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李海霞律师的辩论也是十分准确、到位、全面、精彩。

庭审时审判长为被告开脱“原告认为占地520公顷的‘上海北高新(南通)科技城’项目是重大项目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法律没有强制规定。机关人员、代理律师出庭应诉符合法律规定”。海霞律师回应到,案件本身没有大小之分,每个案件都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庭不应以案件的大小来区别行政负责人是否该出庭应诉。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本案是一审公开案件,被告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也应在开庭前向被告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并附回执”。如果行政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应当在开庭前2日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原告履行了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既向人民法院发送了《公民监督函》,又向被告行政负责人发送了《出庭应诉函》,被告没有出庭应诉的原因是什么,原告依法享有知情权;也有权监督人民法院是否依法送达了通知书并查阅第二联回执单。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被告称原告申请的“上海市北高新(南通)科技城总共涉及多少个征地地块?涉及征地地块的名称分别是什么?”信息不存在;原告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原告所申请的信息是要求被告统计汇总、加工或制作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国办发(20105号文第二条规定,被告不承担为原告加工、汇总、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海霞律师辩论,一、在答辩状上被告称原告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信息,今天又称原告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被告法庭上的描述与答辩状内容自相矛盾,请问被告应该以哪个说辞为准?因为信息不存在与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信息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被告当庭陈述的理由成立,那么恰恰证明被告作出的答复错误。被告应当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准确全面回复。二、原告所申请的信息不仅是政府信息,而且是被告应当主动、重点公开的信息,而非被告所称不属于政府信息。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十条、十一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等等,都是属于行政机关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以不属于政府信息作为挡箭牌,完全违反法律法规,也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三、原告所申请的信息不是需要被告重新制作、加工、汇总的信息,而是被告在履行职责中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涉案的“上海北高新(南通)科技城”项目正如被告自己所讲,一个项目必须有明确名称、具体范围,原告申请的信息正是有明确项目名称、有东、西、南、北具体范围,原告提交的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南通网官方网站的新闻就是很好的证明证据。还有,南通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上被告的《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被告承担全市各类土地征收和转用的审核、汇总、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统计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因此,原告所申请的信息是被告日常工作中必须履行的职责,是被告已经制作、汇总、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再有,被告于201356日给原告的信息公开答复中明确告知原告上海北高新(南通)科技城涉及多个地块。如果被告不去汇总,又怎能得知涉案地块有多个地块?四、从原告提交的如皋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皋政依复〔201528号)证据上,可以清晰佐证被告作出的答复违法。既然如皋市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作了明确回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告认为该证据没有真实性,难道被告的职责不受国家法律、不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约束?难道被告是法外之地的一个部门吗?

整个庭审大约进行了两个小时,法庭秩序非常良好。尽管单利华在庭前向港闸区人民法院高鸿院长发送了《公民建议函》,希望港闸法院恪守宪法置上的原则,尊重法律,尊重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象大多数地区的法院一样,不限制公民旁听。敞开大门利用案件为广大人民群众甚至政府官员普法,引导人民群众和政府官员守法.希望港闸法院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伟大纲领,切实满足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法律知识的迫切需求。希望每一个团体和个人都能担当起维护社会和谐、法律公正的社会责任,为加快伟大祖国法治化进程添砖加瓦。但高鸿院长没有作出丝毫反应,也没有责成审判人员作出回应。书记员按照惯例向原告邮寄的传票中附带了十张旁听证。经法警严格审查后能容纳数十人的偌大法庭内只有十位旁听人员,还有数名旁听人员被拒法庭之外。但这些旁听人员表现出来的优秀素质与高鸿院长不顾法律规律,基于某种原因利用职权排斥人民、对立人民、对抗人民的不齿行为形成了鲜明对比。

本案将于2015331日上午公开宣判。原告单利华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可依,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判案?还是依附于权势成为无良无德政府的帮凶枉法裁判?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