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0日星期三

王和英诉公安行政拘留案,江苏昆山法院已开庭审理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129日上午9点,王和英起诉昆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拘留案在昆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和英委托倪文华代理,昆山市公安局有许多警察来旁听。

庭审中,旁听的警察不断对倪文华拍照,肆无忌惮地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看不下去了,喝令警察不准拍照;并告知本案庭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但庭审刚结束,旁听的警察又对倪文华拍照。

被告昆山市公安局在庭审辩称的主要内容是:2014712日,昆山市公安局接到苏州市驻京信访工作组有关王和英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其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王和英的代理人倪文华予以反驳:

1、昆山市公安局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的行为地在北京,王和英虽然户口在昆山,但长期在北京吕村居住陪女儿上学,已经有一年多没有在昆山居住了。无论从行为地,还是居住地考察,本案都不属于昆山市公安局管辖。况且,从昆山市公安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来看,也没有填写报案人,也没有填写移交单位。案源来路不明。

2、昆山市公安局认定事实不清。所谓“王和英在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语焉不详。首先,中南海周边范围很大,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地点。其次,有上访接受机关,才能进行上访。但中南海周边不存在上访接受机关,王和英向谁上访呢?没有上访接受机关,何来上访?更“何来非法上访”?再次,所谓“扰乱公共秩序”,必有受害人或者受害单位,但昆山市公安局不能提供受扰乱单位的证据,也不能指出发生扰乱的现象,何来扰乱之说?

3、昆山市公安局程序违法。王和英在传唤前被当地截访人员从北京押回到昆山非法拘禁,随后,昆山公安局即对王和英连续传唤二次,间隔时间不足6小时,期间在村委会被继续限制人身自由,实为非法拘禁。昆山公安局对王和英的连续传唤,系非法传唤。在传唤的笔录中,记载了王和英申请该办案警察回避。但该察置之不理,继续进行询问,明显属于程序违法。

4、昆山市公安局适用法律不当。该局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由此可见,适用该法条必须满足“情节较重”的条件。但昆山市公安局提交的训诫书,恰恰说明本案情节轻微,不足以处罚,仅给予训诫。该局一方面提供了训诫书,反证了情节轻微的事实;另一方面又一口咬定王和英扰乱公共场所情节较重,显然属于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