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6日星期六

四川泸州徐伦连因拆迁被控敲诈罪二审改判无罪(图)


(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2014818日,针对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村民徐伦连,因为拆迁方损害其房屋,获赔偿2万元被控“敲诈勒索”一案,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宣判徐伦连无罪。

原审判决描述:201111月至20126月,江西威乐建设集团邮箱公司,在曹房社进行“沙茜二期安置房一号楼”施工期间,徐伦连以施工单位施工时放炮造成其房屋损坏为由,要求施工代为赔偿损失,徐伦连多次索要赔偿未果,便采用阻挠施工的方式强行要求施工单位赔偿损失,施工单位为避免耽搁工期,减少损失,被迫于2012627日通过徐伦连的家人支付徐伦连人民币2万元。原审法院以此为由,认为徐伦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的房屋已经被依法征收且补偿到位的情况下,仍以其本该按期搬迁的房屋受损为由,采取阻挠施工的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关押了一年多后,判免于刑事处罚。
    
二审期间,徐伦连向法院提交了鉴定书,对其房屋鉴定损失金额为36723.85元,被二审法院采纳,二审法院查明:泸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复,征收了包含徐伦连的宅基地在内的茜草镇黎明村槽房社的集体土地,并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相关补偿款打入徐伦连的丈夫个人账户且书面通知其领款,徐伦连以征地行为不合法,补偿标准过低等理由拒绝进行房屋搬迁。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二审判决认为认定徐伦连组织村民阻挠施工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不能证明徐伦连通过采取非法手段勒索他人财物的事实,故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徐伦连无罪。

法律人士研究两审判决书举出的证据,二审法院虽然判徐伦连无罪,但并未显示公允,明显包庇政府非法拆迁行为。
    
征地行为,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的,即便政府的征地行为完全合法,也应当按照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才能实施征地拆迁,本案中,当事人对补偿不满,拒绝搬迁,其行为是否有理,应当经过法院的确认,在法院确认当事人行为为无理后,由法院组织强制执行,而泸州政府却采用的将“款项打入徐伦连丈夫账号并通知其领款”,这一行为,明显是强迫交易,在徐伦连还没有达成一致,同意搬迁的情况下,施工方由于放炮,损害了当事人房屋,鉴定价值3万余元,最后协商赔偿2万,却被以“敲诈勒索”的罪名关押了1年多,其行为,完全复合“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强迫交易”构成滥用职权和强迫交易犯罪,但俩审法院均对此置若罔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