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4日星期四

河南公民史春菊控告公安违法造假 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对受害人实施报复(图)


(维权网信息员郑里报道)家住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受害人史春菊,当年在县博物馆工作期间,中年到朋友家玩时,遭到在同一县公安局民警刘有福的强奸未遂后,不幸的事件连连降落到受害人史春菊的头上,面对民警刘有福的妻子和两个女儿的长期人身攻击和伤害。流氓公安民警刘有福在博爱县公安局的庇护和纵容下,受害人史春菊不仅投诉无门,反招致博爱县公安局长期不断的非法关押、威胁和精神摧残,至今投诉无门。

案发1993年,时年35岁的史春菊在博爱县影剧院工作,一天中午到朋友孙月梅家玩时,尾随其后的公安民警刘有福尾随到孙月梅家,不一会儿,刘有福就强行对史春菊实施强奸,遭史春菊的激烈反抗而强奸未遂。

其后,公安民警刘有福反而多次诽谤史春菊,不断对史春菊进行人身攻击、精神和名誉上的伤害。2002419日,刘有福指使其大女儿刘鸽、二女儿刘千金带着另外两个打手冲进县博物馆值班室对史春菊进行殴打住院。受害人史春菊在住院期间,向博爱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民警刘有福对其强奸未遂一案。但公安局为了保护和包庇刘有福的犯罪,办案民警程金枝、褚占朝、陈建国篡改了报案笔录。

此案历经周折,法院立案审理(2009)焦行中字第16号判决史春菊胜诉,但博爱公安不执行,并开始打击史春菊,对史春菊非法关押。受害人对其非法关押一案,向博爱县法院起诉,但不立案受理,法院又怕担责。这时博爱县法院一位副院长指点受害人史春菊申请异地立案审理,于是才使案件转移到河南省沁阳市法院立案审理,于是,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作出沁行初字第8号判决书,判决:“一、确认被告博爱县公安局作出的公(治)决字(2007)第0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二、判令被告博爱县公安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1291.03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生效判决后,作为被告的博爱县公安局至今拒不履行,作为执法的公安局,无视法律的存在。

本案原告受害人针对博爱县公安局执法犯法,对原告不断非法实施抓捕关押等人权侵犯案件,令人发指。

2014728日,受害人史春菊又接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话通知说,要求受害人于729日到博爱县法院去听证,于是受害人委托樊俐君前往,委托人樊俐君到达博爱县法院后,得到的答复是,对史春菊的诉求不作答复的结论,依法处理的希望又一次破灭,法院如此愚弄百姓的行为实在可恨。

受害人史春菊坚信,在以习近平主席为首的新一届中央政府,会兑现承诺,惩治腐败,依法治国,使执法犯法的败类得到惩处,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期盼着一天的早日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