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7日星期二

湖北省信访局拒不转办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




(维权网信息员李阳报道)2014611日,湖北省武汉市姚家岭被强拆户吴艳丽,到湖北省信访局递交《关于湖北省信访局不处理国家信访局转办事项的情况反映》,要求解决湖北省信访局不处理国家信访局的信访转办事项的问题,以及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湖北省信访局接访的工作编号为027的刘副处长答复如下:“1、你们反映的信访诉求由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办事处处理,现在你们属于越级上访。2、你们反映的湖北省信访局没有处理国家信访局的转办事项,要求追究责任人责任想上哪里去告,就上哪里去告,我这里管不了”。

吴艳丽等人质问:“12012年国家信访局转办的事项,是你们湖北省信访局没有处理,你们不往下转办,这个属于一个街道办事处能处理的问题么?2、我们要求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你说该由哪个部门处理?”刘副处长拒不回答,径直离开接待办公室。

据吴艳丽介绍:武汉姚家岭村的被强拆户,在《人民日报》、《中国商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姚家岭村征地拆迁存在问题后,在她们的房屋被非法强拆前,于2012911到国家信访局递交《关于控告武昌区人民政府、各级信访部门、公安部门在姚家岭村拆迁过程中的“不作为”的上访信》,该信访事项编号为201209110148
    
1210再次到国家信访局递交《关于要求书面回复2012911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信和反映人民日报等媒体曝光后武汉姚家岭村中秋国庆、法制宣传日再次遭遇强拆的上访信》,该信访事项编号为201212100195,但是至今未收到信访条例要求的书面处理意见,她们反映的问题也一直未得到处理,直到所有拆迁户房屋被强拆,报警警察拒不理睬,拆迁问题也至今未得到解决。

2013年开始,吴艳丽等人向国家信访局、湖北省信访局、武汉市信访局、武昌区信访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除湖北省信访局外,收到三份答复,证实国家信访局转办了2012年我们两次信访事项到湖北省信访局,但是武汉市、武昌区信访局均未收到该转办事项。        当地拆迁户对信息员说:我们这些老百姓相信信访部门能处理问题,才向信访部门反映问题,然而目前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各级信访部门均不处理我们的信访诉求,以至于姚家岭村几百户被非法强拆,而我们全部在未签署协议的情况下被非法强拆,至今公安部门不立案,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信访部门不处理,要逼得我们这些老百姓没有活路么?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不得“越级上访”。今天2014615日媒体报道舒晓琴局长您对依法逐级走访工作表示:“对于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的越级访,基层特别是有权处理的部门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卸责”。
 
在中国,信访条例一直是指导被侵权人信访的重要法律依据,然而,这个法律依据却基本不具备可操作性,例如:《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依据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对于应受理的应在15日内处理。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行政机关未出具书面受理文书,信访部门未出具书面处理意见,信访人自提出信访事项60天后,向上一级信访机构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是否越级?大量的上访人被以越级上访为由拘捕,判刑,关黑监狱,有的甚至反复上访数十年,所反映的问题还是无人过问。
   
再例如:信访机构本应受理的信访事项,工作人员却推诿要信访人向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而不予受理,信访人员向上一级信访机构投诉是否越级?信访工作机构未按信访条例二十一条的规定将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信访部门转至无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将复核控制在最高至市一级信访部门,至此三级终结拒不处理信访诉求,信访人员向省信访局投诉是否越级?省信访机关不受理投诉,向国家信访局投诉是否越级?“对于在办理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的典型案例,将依据信访工作纪律处分相关法规进行责任追究”。在《办法》中没有明确如何追责,信访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及办法,信访人应向什么部门提出,按照什么规定,进行什么处罚?在以上都没有明确的情况下,追责就是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