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8日星期三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肆意剥夺当事人诉讼权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江苏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对待前去立案的案子经常采取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肆意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方式。具体表现为:

一、港闸法院无故不受理行政诉讼案。

该院接到行政诉讼状,有很大部分案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即:“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该积累了大量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行政案件,就张亮一人就有28起行政案件未立案。特别是,南通有几十人起诉南通市司法局,港闸法院一概不予受理,也不说明理由。

     二、非法设立禁入制度。

当事人为了争取诉讼权利,多次到港闸法院讨说法。该院领导很不耐烦,于是设立了禁入制度。张亮夫妇、张国俊夫妇、张华、陈吉云、蔡国泉、丁玉芳、陆红霞、王燕飞、陆镇平等十余人被禁入该法院,不准进入该院审判庭旁听,甚至于连立案庭(对外窗口)也不准进入。该院法警说,高鸿院长亲自制定的禁入制度。

三、剥夺其他公民代理权,其实质是剥夺当事人诉讼权。

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他字第93号)文件明确指出:“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考虑该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否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是否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以及是否可能妨碍诉讼活动等因素,不能简单以其曾受过刑事处罚或不具有相关法律知识为由否定其代理资格”  

也就是说,即使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可以代理;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的人也可以代理。可见,最高院是鼓励公民代理的,对公民代理的要求是低的,但港闸法院却百般刁难。例如,港闸法院不准倪文华为企业工作人员代理,不告知任何理由。最高院93号文件明确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他公民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做出书面或口头决定,并告知理由。口头决定的,应记录在案。”但港闸法院公然对抗最高院93号文件的规定,蓄意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应当指出的是,倪文华具有《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证书,依法为企业工作人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是应有之义,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