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2日星期六

天津河北区被强迁市民行政起诉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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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硬伤 两点要害 三种选择 四个希望—— 12月19日河北区法院出庭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原告、诉讼代表人之一、天津市河北区养鱼池路泽园公寓*号楼*门***号业主***先生的委托,担任***先生诉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河北政房征字[2012]第00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本人依法参加了12月10日和今天在河北区人民法院进行的开庭。现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我对当事人的了解、法庭的审理和相关事实依据,对本案的处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本代理人作为现场亲历者,对12月10日贵院开庭前因法庭歧视性使用摄像机威胁原告代理人并引发多位原告和原告***等的代理人邹**女士受到暴力伤害和惊吓入院救治的“河北法院12.10事件”表示愤慨和谴责;对休庭后另一位原告代理人胡**先生遭数名身份不明人员尾随、在河北区法院对面的瑞发祥饭庄外被暴力殴打事件表示震惊和谴责!众所周知,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日。在世界人权日的当天,发生这样针对依法行使诉权公民的暴力伤害事件,是河北区的耻辱,是天津市的耻辱!是国家的耻辱!!



刚才其他原告和代理人讲的非常好,本代理人还要补强阐述。



同时,本代理人注意到,在那次事件后,贵院十分罕见、迅速地回应众原告反复要求的开大法庭的申请,本次庭审启用了大法庭,向公开司法、阳光司法、为民司法迈出了值得肯定的一小步。



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可用“一、二、三、四”概括,即“一个硬伤、两点要害、三种选择、四个希望”。具体是:



一、一个硬伤。



具有一审管辖权的法院向不具一审管辖权的法院移送行政案件,而且,拒不纠正。



(2012)北行初字第11号(同案其他原告不同)行政裁定称“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据此受理原告XXX等诉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征收一案…..”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行政案件的移送管辖,即“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此可知,一中院5月28日向贵院发出移送函即表明从那时该院已认为本案不属于其管辖。



而依据最高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第一条第(一)项“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属于”“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天津市对以河北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只有一中院。



依据最高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54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和行政庭要在行政案件受理环节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的规定可知,这个与司法解释规定相反的案件移送行为是一中院立案庭和行政庭共同有意实施的。



我的当事人起诉时立案心切,法律知识和经验欠缺。当发现落入一中院设计的管辖权陷阱提出异议时,贵院却在(2012)北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中,回避最高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第一条第(一)项,指东说西,引火烧身,把水搅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地楞说对以河北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



二、两点要害。



(1)剥夺我的当事人实质上诉权。贵院一旦行使本不具有的一审管辖权作出裁判,使一中院这个法律明确规定的本案一审法院成为本案的终审法院。我的当事人本应可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上诉权被公然扼杀。一旦不服天津高院的“再审裁定”,实体权利只能通过申诉程序解决。一中院制造管辖权陷阱,用程序损害我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公然践踏《人民法院组织法》确定的我国四级两审终结的审判制度;



(2)案件的性质将向刑事犯罪转化。这绝非危言耸听。贵院在审理中发现一中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错误移送案件而不予纠正,一旦依没有管辖权的贵院对被诉征收决定作出裁判、没有管辖权的贵院再据此认定被告后续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合法、启动对我的当事人强制执行程序,势必造成数额巨大的财产损失,到时,一中院立案庭和行政庭王**、邸**、魏**等法官以及贵院在座的各位法官和不准予你们回避的贵院院长就全都具备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一经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实,罪名成立,将面临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本案枉法裁判指向的是对公民房屋的行政征收,必将使我的当事人和十四位其他原告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巨大的损失,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将可能面临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三、三种选择。



本代理人主张:公民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初衷,绝不是为了与法官一争高下,让行政机关出丑,而是要与法官共同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的同时找到公平解决问题的道路。诉讼的目的绝不能偏离《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对于一中院给本案在管辖问题上制造的困局,本代理人注意到主审法官在12月6日的庭审中曾屡次问计原告代理人和原告(见当日《开庭笔录》)。在此,本代理人提出三种选择:



(1)裁定中止本案行政诉讼的审理。理由是依据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认定目前本案的审判须以司法机关对一中院立案庭和行政庭法官裁定向没有管辖权的贵院移送本案的行为是否属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刑事犯罪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这是我的当事人最认可和期待的。但对各位法官可能比较为难;



(2)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理由是依据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本案审理中发现一中院生效的裁定因适用法律错误而导致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由贵院依据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请有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本行政案件管辖法院的解释或确认后,向符合最高院解释或确认的人民法院移交本案。我的当事人希望贵院能提交由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建议。这是我的当事人可以接受的,对各位法官可能较好接受;



(3)启动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管辖程序。理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也是我的当事人可以接受的,但需要贵院勇于发出与一中院不同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声音。



本代理人要说,强行审理不是我的当事人的选择,更不应是各位法官和河北法院的选择。因为,那是亲者痛,仇者快,违法的选择!是在座的合议庭成员争当一中院立案庭行政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刑事犯罪同案犯的选择!同时,是我的当事人不惧怕的选择。



四、四个希望。



(1)希望向河东法院学习。以本代理人代理的地铁5号线河东区大直沽西路站房屋征收涉及的怡安温泉公寓案件,河东区法院在知晓当事人不认可、其不具有对河东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件的管辖权后,就及时退出审理。成为我市基层法院不继续枉法强行审理房屋征收案的成功司法实践;



(2)希望法官对今天当庭的审理认真反思,警醒,悬崖勒马。选择法律,而不要选择违法的特权;



(3)希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讲话中提出的“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4)希望法庭充分考虑以上代理意见,以便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