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4日星期三

“链子门案”再审听证,被害人指在走过场(图)

(维权网信息员幸清贤报道)313上午1030,“链子门案”各被害人:幸清贤、黄晓敏、严文汉、曾荣康、杨久荣等人来到成都乐山中院,接受乐山中院针对各被害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举行再审立案前“听证”程序。

一到法院,“链子门案”各被害人就向审判长要求复制“链子门案”一审公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包括光盘证据),因为,在一审中各被害人均未见到过这些证据,一审所进行的质证程序,实际上是走过场。

审判长在请示后告诉各被害人,法律没有规定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复制证据,拒绝了各被害人复制“证据”。

“链子门案”各被害人表示:针对判决书上写明的判决理由和事实根据,在给被害人的申诉状上已经写得很清楚,而从一审到现在我们没有看到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因此,如果不给我们复制证据,针对证据进行听证,这个听证会就没有实际意义。但再审审判长还是坚持要各被害人逐一单独的进行听证。

“链子门案”各被害人指责乐山中院的再审听证是走过场,混程序,以达到走过了再审程序这一目的。

幸清贤在二审上诉状上就写得很明白,“所有证据未经质证或充分质证”而二审判决书对这只字不提。

幸清贤认为:所谓听证,就是要对一审二审使用的证据进行充分的论证,而一审二审所用的证据,我们从来就没有看到过,所有的证人也没有质证,而这个所谓的听证,只有申诉人,没有一、二审法院的审判长和公诉人来对他们起诉和判决的证据依据进行辩论论证,这种听证实际上就是走形式,只是为了让各被害人走过这个程序,至于这个程序是否合理他们并不在意,这就是中国司法的症结所在。
 
幸清贤在单独对他“听证”的时候,向审判长提交了六页照片,这些照片都是事发当时成都中院门口的真实记录,从这些照片中看不到任何阻塞交通,影响三友百货营业的镜头,另外,幸清贤还提交了一份给幸清贤姐姐的刑事拘留书,这份拘留书伪造了幸清贤的签名,幸清贤由此推断,成都金牛公安伪造签名,由于幸清贤没有看到过其他证据,因此,无法确定到底有多少证据是伪造的。

主审法官却说这个签名是办案人员交给幸清贤姐姐的,不需要幸清贤的签名,签名是在办案人员栏旁边,是办案人员留的备注。

幸清贤指出:这份刑拘书上恰恰就没有签有办案人员的名字,是我被刑拘三个月后才拿给我姐姐的。而我实际签名的刑拘书上,签有具体的时间(200932凌晨340),我当时这样签字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成都金牛公安非法关押我超过了二十四小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我是228晚上1030失去的自由)。而这份“拘留通知书”和“逮捕通知书”均是在三个月后才交给我姐姐的,并让我姐姐在送到回执上签这两份文书上留下的日期:3241。这么简单的东西金牛公安都不惜作假,其他证据可想而知。

最后,幸清贤要求在笔录上写明:我强烈要求复制证据,在我们看到证据后,才能针对证据发表客观真实的听证意见,否则,这个听证就是走过场。



2009年2月23日事发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