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9日星期一

山东临沂市政府操纵司法,倪文华向法院递交代理意见



(维权网信息员文力明报道) 2012年3月18日,著名的拆迁诉讼专家倪文华先生委托他的当事人王丙乾,向山东临沂市兰山区法院递交了他对拆迁受害人王丙乾在临沂市政府暗中操纵司法的情况下,由受害人成为被告一案的代理意见。

据了解,山东临沂市政府野蛮暴力拆迁,光天化日之下由政府主要官员现场亲自指挥,出动公安和政府各职能部门近千人,采用极其野蛮和暴力的手段强拆老百姓的房屋。

遭受山东临沂市政府强拆的众多拆迁受害人依法维权,历尽千辛万苦,几次将山东省政府和临沂市政府告上法庭,市政府为了逃避责任,将有目共睹的市政府近千人的疯狂拆迁行为说成是“村委会”的村民自治行为,又暗中操纵司法,以村委会的名义起诉自己12年前,以招商引资拍卖方式卖出去并且早已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违法,导演了一出滑天下之大稽的笑话。

受害人之一的王丙乾,遭遇非法强拆4年至今没得到一分钱的赔偿,4年来不断到有关部门上访、诉讼、投诉未果,却莫名其妙的坐到了被告席上。

3月14日,临沂市南坊镇曲沂村民委员会诉拆迁受害人王丙乾房屋买卖合同违法一案,在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倪文华先生为被告拆迁受害人王丙乾做代理,庭审过程中作为被告的拆迁受害人一方,列举了大量证据证明临沂市政府采用各种野蛮卑鄙手段违法强拆王丙乾的房屋,之后将责任转嫁给村委会,以权力指使村委会多次充当害民的工具以及此次违背村委会意愿的起诉。将临沂市政府违法野蛮强拆,暗中操纵司法,法院违反程序办案的丑恶嘴脸暴露无遗,整个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孟波态度蛮横,多次违反法律程序,对被告提出的合理请求百般刁难,堂而皇之的袒护原告。

庭审后被告代理人倪文华先生委托他的当事人王丙乾向兰山区法院递交了(特快专递)代理意见,对兰山区法院庭审中出现的的7处程序违法行为及由临沂市政府暗中操纵法院,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共同导演的的这场“滑天下之大稽”的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附倪文华递交到兰山区法院的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王丙乾委托,经法庭调查,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你院办案程序违法。

1、本案系公开开庭,但你院未公告;

2、你院向被告王丙乾送达起诉状时,没有向被告送达有关证据材料,即,没有给被告提供必要的质证准备时间;

3、开庭时,合议庭没有要求原告读起诉状,我指出,请按法律程序办,孟法官才不耐烦地说,那就念起诉状吧。

4、庭审过程中,我请合议庭依法归纳争议焦点,孟法官予以拒绝。

5、我要求合议庭调查本案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孟法官予以拒绝。

6、开庭时,原告擅自外出打电话。我指出,这不仅违反法庭纪律,而且也是对法官的不尊重。我要求原告尊重法官,但孟法官不知自重,反而指责我纠缠小事。原告擅自离庭,绝对不是小事,应当视为撤诉。这不乏先例。

7、我要求合议庭依法办案,孟法官指责我攻击法官。我问孟法官我哪一句话攻击法官了?孟法官无言。

二、本案早过了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称本案的侵权事实还在持续,显然与事实不符。2000年3月,被告在原告村拍卖购得房屋,该行为还在持续吗?2008年5月24日下午,原告与临沂市人民政府共同强拆了被告的房屋,被告已经无家可归。是被告的受害事实在持续呢,还是原告的侵权行为在持续?自2002年8月3日原告帮被告办理了第13412213号房屋所有证,原告到现在才提出异议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原告的第一项请求是确认房屋买卖无效。该项请求不能成立。

1、2000年3月,原告打着响应政府招商引资、发展当地经济的号召,拍卖沿街房屋,承诺给被告办理房产证,帮助办理村民户籍,吸引被告投资;原告帮被告办理了房产证,又办理了原告村民户籍。原告也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被告为原告的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令人不可思议的是,2008年5月24日下午,原告与市政府共同强拆了被告的房屋,致使被告无家可归。原告反而诬陷被告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如此忘恩负义,情何以堪。

2、被告提供的《临沂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书》足以证明,原告认可该房产属被告所有,并保证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但原告起诉时,却说有异议。如此出尔反尔,胡搅蛮缠,实属罕见。

3、被告提交的临沂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产证,也足以说明政府招商引资购买原告房屋是合法的。因为,临沂市房产管理局颁发房产证前,须对房屋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的房屋通过买卖而取得,如果该买卖不合法,房管局不会颁发房产证。原告对办理了第13412213号房屋所有证不服,应当起诉临沂市房产管理局,故原告告错了被告。

4、被告自2005年3月23日为原告的村民,后取得房产证,属于合法取得房产权。房产权属于财产权,虽然被告后来不再是原告的村民。但不能因此剥夺被告的财产权。

三、原告的第二项请求也不能成立。

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宅基地占用损失8400元”毫无道理。

首先,原告缺乏计算依据。

其次,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房地一体。被告对房屋所占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无须再向原告支付占地费。原告主张被告要向其支付占地费,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情理,贻笑大方。

四、原告的起诉并非其本意,而是市政府的安排。被告提供的录音材料充分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被告通过招商引资购买房屋,且持有房产证,系合法取得。被告如数向原告支付了房屋款,故享有该房屋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占用费,可谓滑天下之大稽也。


被告代理人 倪文华
2012年3月16日

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审判长:孟波 0539-8222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