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1日星期三

市政府复议决定维持强拆,临沂黄永璨将向法院起诉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7,临沂市人民政府向暴力拆迁受害人黄永璨送达临政复字【20111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维持四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并告知他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此,黄永璨将依法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黄永璨将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临沂市兰山区城管执法局和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人民政府等四个行政机关列为被告。

201134夜晚,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成执法组,包括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临沂市兰山区城管执法局和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人民政府,强行拆除黄永璨苦心经营的养殖场和建筑物。

四行政机关事先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趁黑夜降临,偷偷摸摸强行拆除黄永璨苦心经营的养殖场和建筑物。强拆时也没有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到场,强拆后,现场一片狼藉。事后,四行政机关认定被拆除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

黄永璨认为,四机关认定违章建筑,但没有出示有关确认违法建筑的法律文书。事实是,黄永璨于2010331与兰山区义堂镇堰西村村委签订《农民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存档于兰山区义堂镇农经站。故不存在违法建筑问题。退一步说,即使是违章建筑也只能由法律授权的有权机关予以认定,并应当告知黄永璨享有的救济途径。四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属于程序违法。况且,政府强拆民房应当光明正大,出具有关强拆的法律文书,而不是趁夜色降临偷偷摸摸地强拆民房。这本身就说明,四行政机关的行为见不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