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9日星期二

司机坐牢两年苦等正义拷问中国司法体制之痛




(维权网信息员成晟、赵明报道)今日本网信息员了解到,广东增城一运输司机张春进在一起简单民事纠纷中,因没有与对方充分沟通,发生利益分歧,演变成一场牢狱之灾。被增城法院重判11年,至今已经蹲大牢两年。经过辩护申诉,日前广州中院已经发现增城法院定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但却没有改判,而是发回重审,结果增城法院迟迟却没有作出重审纠正原来判决,致使当事人只能在监狱煎熬等待。



张春进的辩护律师陈武权就本案发表意见:张春进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司法部门应该尽快纠正错案。



辩护律师陈武权认为,广州中院既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那么令被告人在大牢等待迟迟不能到来的正义判决显然十分残酷。



这种中国司法中法院错判而顾虑面子或某些人的政绩,迟迟不能纠正判决的情况,显示了司法机关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漠视,是司法侵害人权的典型。值得各界关注!



具体案件情况如下:



因未能沟通引来利益冲突



2009年5月份,天津人陈安利在增城分别向陈沃明购买了挖土机,向徐少伟购买推土机,约定卖方送货到天津。在增城从事运输二年多的广州市汇通物流有限公司张晨获悉该情况后,就找徐少伟和陈沃明商洽并签订了运输合同。

2009年5月22日,张晨与平板车司机张春进签订运输合同,约定将推土机和挖掘机运到目的地天津市塘沽区,运输费为16000元,首付8000元。

5月23日,安徽省合肥市路段时,张春进的平板车坏了。26日,经过张晨的同意,张春进开开停停修修,将车开到江苏响水县,卸下推土机和挖掘机,然后将平板车开到老家滨海县大力神修理厂修理。由于张晨暂时没钱支付修车费用,张春进经得张晨同意的情况下,就暂时将推土机和挖掘机租给别人使用。

司机张春进未料到私自租用推土机和挖掘机,会引来一场牢狱之灾。



司机入狱等待迟到的正义



2009年5月31日,6月1日,推土机和挖掘机的所有人到增城市公安局报案称:广州汇通物流有限公司张晨和司机以为事主运输推土机挖掘机为名,收取货物后并未运往目的地。随后,增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6月19日,增城市公安局缴回推土机和挖掘机。

2009年10月9日,增城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拘留张春进.增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补充侦查,增城公安局没有进一步查证到张春进的犯罪证据,反而查证了张春进无罪的证据.但增城检察院还是提起了公诉.

2010年12月21日,增城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春进诈骗罪,判决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1年3月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令张春进不解的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清了事实,还是不直接改判无罪,而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至今,张春进已关在看守所快两年,未能等到公平判决。

律师说法

针对此案,张春进已被上级法院确认为证据不足,而办案法院仍然不予纠正。记者在采访张春进的辩护律师陈武权时,他称,被告人张春进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也就是说张春进是无罪,但法院还是关押着被告人不放。为什么错案纠正就这么难呢?这是我国法制不健全导致的。我国对于司法部门的错误执法,没有一个有力的监督体系。公检法等部门应当是互相监督,但我国的公检法系统相互监督几乎成了一句空话。公安、检察、法院虽说是分工合作惩罚犯罪为主,但是在互相制约保障人权的问题上出现了真空地段.公检法部门成了互相维护的关系而不是互相监督的关系。纵观此案,从案件发生到审理过程当中,司法机关即使发现抓错人,也会一拖再拖,而不是马上放人,宁可错上加错,也不愿意纠正自己的错误。这就是中国司法体制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