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7日星期日

济南警方以“企图扰乱”定罪,侯宗兰向法院起诉(图)

(维权网信息员王明权报道)201187日,济南市历下区居民侯宗兰通过特快邮件向历下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控告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以莫须有的“企图扰乱”罪名,将她拘留10天;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公安机关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2011713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作出(历下公决字【2011】第0105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对侯宗兰处以行政拘留十天。其理由是“现查明201168日下午,候宗兰在北京市上访期间,唆使佘洁、郭士忠等人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中南海,企图用扰乱该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方式来达到自己反映拆迁问题的目的,随后候宗兰、佘洁、郭士忠等人在前往中南海途径府右街时被北京市公安民警抓获” 侯宗兰认为:

首先,所谓“唆使佘洁、郭士忠等人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中南海”没有事实根据。佘洁、郭士忠等人都是暴力拆迁受害人,一起上访是很自然的事,不存在“唆使”。

其次,所谓“企图用扰乱该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方式来达到自己反映拆迁问题的目的”恰恰说明该公安机关办案主观武断。所谓“企图”乃是一种心理活动,公安机关何以知道他人的心理活动。况且,“企图”也是一种思想,难道思想也要受处罚吗?侯宗兰是思想犯吗?

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即“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本案中,并不存在“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的事实。即使按被告的说法,充其量也是“企图”。但“企图”仅仅是一种思想,而不是行为。

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另一条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从这条法律条款可以看出,须有扰乱行为才得以处罚,但“企图扰乱”不在其列。本案中,侯宗兰“企图扰乱”是思想,不受处罚。况且,本案也不存在不“企图扰乱”的事实。

侯宗兰希望法院作出公正判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拆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099月,侯宗兰的房屋被强拆,人被打。从此,她走上了上访之路,多次被截访、被关黑监狱。现在,她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