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星期五

齐崇淮举报信:请以受贿罪来审判我,请以行贿罪追究行贿者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对行贿罪要严查。举报人认为,根据以上的规定,应该追究行贿者的责任。

举报人:齐崇淮,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于枣庄监狱服刑。

被举报人:范明超,男,42岁,新泰市政府宿舍,电话:13853818638

被举报人:张国平,男,55岁,嘉祥县县委家属院,电话:13705376855

被举报人:刘增庭,男,57岁,嘉祥县人民医院宿舍,电话:13515378675

被举报人:王法印,男,46岁,嘉祥县人民医院家属院,联系电话:13791701996

被举报人:张波,女,39岁,邹平县公安小区6号楼东单元102室,

电话13854331009;

被举报人:焦玉军,男,32岁,新泰市向阳小区55#楼东1101室,

电话:13854838808

被举报人:李仲平,男,47岁,新泰市新闻办事处大寺山村,

电话:0538-7585488/7585996

被举报人:张建涛,男37岁,滕州市东郭镇辛绪淀粉厂,电话:13306379696

被举报人:赵曰祥,男37岁,滕州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电话:13963269709

被举报人:朱瑞国,男,45岁,滕州市委机关南区11号楼403室,电话:13963209080

被举报人:张建平,男,山东省诸城市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被举报人:周洪荣,男,山东省诸城市贸易局党委书记,

被举报人:刘军,男,山东省济阳县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

被举报人:陈亮亭,男,山东省阳谷县烟草专卖局局长,

被举报人:王济福,男,山东省阳谷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

被举报人:张东国,男,山东省鱼台县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

被举报人:郭中飞,男,山东省汶上县经贸局副局长,

被举报人:杨奉明,男,山东省汶上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

被举报人:赵嵩,男,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副书记,

被举报人:曹红云,男,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政府工作人员

被举报人:闫金石,男,山东省郓城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被举报人:王立军,男,山东省郓城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

被举报人:赵嵩,男,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副书记,

被举报人:万铁民,男,山东省禹城市民政局副局长

被举报人:万立敏,男,山东省禹城民政局工作人员,

被举报人:刘峰,男,山东省曹县县委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被举报人:赵炜,男,滕州市木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被举报人:蒋红海,男,滕州供电部支部书记

被举报人:梁兴起,男,滕州市执法局副局长

举报事项:

以行贿罪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在中国安全生产报社山东记者站、法制早报工作期间,得知地方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举报人采访后被上述人员接待公关,上述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阻止新闻稿件发表,向举报人行贿。根据(2008)年滕刑初字第179号判决书确定的事实,以及2011年6月6日的庭审控方提交的证据,具体如下:

(1) 2006年滕州市辛绪淀粉厂玉米罐砸死九人事件

(2007年6月26日滕州市公安局对齐崇淮第一次询问笔录):2006年三、四月份,当时我不在《中国安全生产报社》干了,正和《法制早报》商谈聘任我的事情,我听滕州的马士平说,滕州市东郭辛绪淀粉厂盛粮食的仓库歪了,当场砸死了9个人,我听到这个情况,就和贺彦杰直接去的辛绪淀粉厂,我俩亦《法制早报》记者的身份去采访的,先拍了几张照片,当时滕州市市委宣传部新闻科长赵曰详在那里来,他以前还认识我,还问我上《法制早报》了,我说是的,赵曰祥当时没有让我采访,直接喊着进程吃饭了,第二天清早,我俩就回济南了,隔了一个星期,滕州市宣传部朱副部长赶到济南,到了我在山东警官学校租的办公室,让我俩不要报道了,当时给了我4000元钱。

(2)2006年山东嘉祥人民医院劣质手术针导致患者伤残事件;

(2007年7月9日,滕州公安局对贺延杰第三次询问笔录):2006年底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山东省嘉祥县人民医院发生了一起医疗事故,一个患者因交通事故需要用髓内针矫形,医院用的髓内针是劣质产品,导致换完后断在体内,齐崇淮通过山东电视台的一个朋友知道了这个事件,就和我一起到嘉祥采访这个事,采访了患者和医院双方,回到济南后我写了一篇稿子《嘉祥县患者遭遇劣质髓内针》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嘉祥县电视台一个姓赵的中间人那,姓赵的又把这篇报道转给了嘉祥县人民法院,后来医院通过中间人与我联系,以广告费的形式给了我一万五千块钱,我拿到钱后给了姓赵的中间人两千块钱,齐崇淮拿出一部分钱在人民日报市场报给嘉祥人民医院上了一个广告,后来可能又在法制日报周末上了一个广告。

(3) 2005年新泰市双高煤矿越界开采致人伤亡案

(2007年7月10日滕州市公安局对齐崇淮做的第四次笔录):2005年底,我听说新泰市西边一个比较富裕的乡镇一个煤矿发生矿难,我和贺延杰、刘庆春三个人去了新泰这个乡镇采访,我以《中国安全生产报社》山东记者站站长的名义去的,刘庆春、贺延杰以人民日报市场报的记者名义去的,在矿上采访,又在镇上采访,当时由贺延杰,刘庆春两个人和镇里协商,给了我们三万元,每人分得10000元。

(4)2007年滕州市木石镇、城市执法局城管所司机开车撞死人事件为阻止上诉人在新闻媒体曝光,木石镇向上诉人行贿6000元。

(5)2007年5月,滕州市养庄镇高压线点击致人伤亡事件;为阻止上诉人在新闻媒体曝光,滕州市供电局向上诉人行贿6000元。

(6)2005年底,禹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乱收费事件;为阻止上诉人在新闻媒体曝光,禹城民政局向上诉人行贿6000元。

(7)2006年7月,菏泽香格里拉广场项目,为阻止上诉人在新闻媒体曝光,菏泽市委宣传部向上诉人行贿9000元。

(8)2006年9月菏泽郓城县交警大队执勤轧死人事件。为阻止上诉人在新闻媒体曝光,交警大队向上诉人行贿3000元。

(9)2006年10月,诸城市贸易局拆迁开发伤人事件,为阻止上诉人在新闻媒体曝光,诸城市贸易局向上诉人行贿20000元。

(10)2006年底,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资事件,为阻止上诉人在新闻媒体曝光,黄前镇政府向上诉人行贿2000元。

(11)2007年1月,阳谷县烟草专卖局执法导致一名妇女死亡事件,为阻止上诉人在新闻媒体曝光,阳谷县烟草专卖局向上诉人行贿5000元,4条泰山牌香烟及2箱景阳岗酒,价值人民币1320元。

(12)2007年1月,济宁市鱼台县重大交通事故事件,为阻止上诉人在媒体曝光,鱼台县委宣传部向上诉人行贿4000元。

(13)2007年5月,济宁汶上县明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案,为阻止上诉人在媒体曝光,汶上县经贸局郭中飞向上诉人行贿9000元。

(14)2007年5月,曹县幼儿园校车起火烧死两幼儿事件,为阻止上诉人在新闻媒体曝光,曹县教育局向上诉人行贿5000元。

以上事实,由2007年公安机关对上诉人的询问笔录以及2008年的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实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梁兴起(滕州市执法局副局长):有两个自称《法制日报》周末山东站记者来采访木石镇城管车辆在南沙河撞人的事…俺单位怕事情闹大,对单位影响不好,由我、木石镇副镇长赵炜、市委宣传部赵曰祥三个人赶往济南,和贺延杰记者见了面,请他帮忙别发这篇文章,后由赵炜、赵曰祥两个人用两个信封,每封内装现金3000元,交给贺延杰。

犯罪嫌疑人蒋洪海(枣庄供电公司滕州供电部支部书记):2007年5月初,滕州市羊庄镇羊南村有一家私自在高压线建房,致三死三伤。…同月25日,我单位接到《法制日报》周末驻济南记者站传真一份,内容是羊庄镇羊南村死人的事,要俺单位回复,如果不回复,就视为同意,稿子内容与事实不符,如果发出去,会给滕州市政府及我单位带来不良影响,我们找到齐崇淮,刘保麟,怕他们报道这个稿子,给他们三个记者6000元。

犯罪嫌疑人张建平(山东省诸城市市委宣传部副部长):2006年10月,我市诸城宾馆在拆迁过程中造成一妇女受伤,没几天,齐崇淮和贺延杰来采访此事,这两个记者写了篇稿件传真给俺市邹庆忠市长,题目是《诸城暴力“强拆”血案调查》,他们要在今日刊发,让我们收到稿件,有异议尽快回复,如不反馈,视为认同。这篇稿子写的与事实有很大出入,如果发表会给市里工作带来很坏的影响,影响社会稳定,我和市贸易局周洪荣书记劝齐崇淮不要发表此文章,给他们20000元。

犯罪嫌疑人周洪荣(山东省诸城市贸易局党委书记):2006年10月,我单位在拆迁时砸伤一妇女,没几天,齐崇淮和贺延杰来采访此事…文章写的于事实不符,这两个记者坚持发表,没法,张建平和我给了他俩2万元。

犯罪嫌疑人刘军(山东省济阳县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2007年1月8日,我县城市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一名群众死亡,没有几天,有两个记者采访…第二天这两个记者就写了一篇报道,带有片面性,要在报纸上发表,我们为了不让他们发表,给了他俩4000元,意思是就是给他们点加邮费等好处。

犯罪嫌疑人陈亮亭(山东省阳谷县烟草专卖局局长):2007年1月,我们专卖局在执法过程中,一个妇女突发心脏病死亡,第二天来了两个记者,自称是《法制日报》山东记者站的记者….过了一、二天,姓齐的和贺彦杰给我传真过来一份一篇报道,题目是《烟草专卖局执法打死人,灵堂摆到大门口》,我一看是一篇失实的报道,怕报道这件事,对我们阳谷烟草专卖局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我就给贺延杰联系,希望他不要发表…贺延杰在2007年2月初拿了一张5000块钱的广告费发票,在我这里拿了5000快钱。

犯罪嫌疑人张东国(山东省鱼台县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2006年12月,俺辖区附近因大雾天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还有人受伤,2007年1月,有三个记者来访,一个叫齐崇淮…齐崇淮记者要把此事报道出去,俺县怕影响,害怕他们乱宣传,让我和三个记者协调….俺县给这三个记者4000元钱。

犯罪嫌疑人郭中飞(山东汶上县经贸局副局长):汶上县明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是2005年底破产结束的,2007年5月下旬,齐崇淮、贺延杰、刘保麟三人来汶上县采访此事…发来一篇报道,名称是《国有资产不容流失》…我准备了三个信封,每个信封里装了3000块钱,由杨科长分别给了齐崇淮、贺彦杰、刘保麟。

犯罪嫌疑人赵嵩(山东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副书记):2007年5月11日,几个村民在私自开采石头的过程中被石头砸死了,来了三个记者采访,一个叫齐崇淮,自称《法制日报》周末山东记者站站长,另一个叫贺延杰,还有一个叫刘保麟,自称《中华英才》报社山东记者站站长,过了几天,这三个记者写了一篇稿子传真给俺镇,说准备要在报纸上发表,让我们看看写的属实不属实,我们把稿子不属实的地方修改后,找到齐崇淮,贺延杰、刘保麟三个记者,给他们讲稿子有不属实的地方,但他们坚持要发表此事,我单位认为如果报道出去,会让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产生误解,影响我们镇声誉,所以不让他们发表。齐崇淮提出给俺们镇一个版的广告,我最后答应他们在《法制日报》周末广告费1万5000元,我们拿了1万5000元给贺延杰,这事就算完了。

犯罪嫌疑人闫金石(山东省郓城县委宣传部副部长):2006年9月份的一天,郓城县交警队查车时轧死一个人,没几天,一个30多岁的男青年,开车拉着齐崇淮到交警队采访,我看齐崇淮的记者证了,是《法制早报》的工作证,我们怕齐崇淮报道此事,影响郓城形象,我和交警队的王立军到济南协调,王立军给了齐崇淮他们一部分钱,具体多少我不知道,意思是别再报道这个事。

犯罪嫌疑人王立军(山东省郓城县交警队工作人员):2006年9月4日,郓城县交警队查车时轧死一个人,来了一些记者采访。有一个交警队领导安排我和宣传部闫部长去协调两个记者,怕这两个记者写文章把这件事发到报上去,影响郓城形象。到济南后,我给了两个记者三千多块钱,后来文章就没发表。

犯罪嫌疑人范明超(时任山东省新泰市新汶接到办事处副书记):2005年底,俺街道的双高煤矿和新矿集团一煤矿出现越界开采的问题,过了两三个月,有两个记者来采访,其中一个叫刘庆春,自称《人民日报》市场报山东记者站的记者,另外两个是什么报社的不知道。三个记者当时坚决要求在报纸上报道此事,在我和他们的协商下,他们同意不曝光,但刘庆春让我们拿点加油、路费的钱,我让时任新闻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室副主任的焦玉军联系双高煤矿拿来了3万元给了刘庆春三个人,每人1万元。

犯罪嫌疑人焦玉军(时任新泰市新汶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室副主任),2005年底,俺接到来了几个记者,采访双高煤矿和新矿集团一煤矿出现越界开采的问题,其中一个姓刘的,自称《人民日报》市场报的记者,街道领导不愿让他们曝光此事,怕报道出去会给我们带来不良影响。范明超书记让我在双高煤矿拿来3万元,交给姓刘的几个记者。

犯罪嫌疑人万铁民(山东禹城市民政局副局长):2005年底,三个记者来采访婚庆中心收费的事,一个是齐崇淮,自称《中国安全生产报》山东记者站站长,还有一个叫贺延杰。这三个记者说要曝光俺婚姻登记处中心搭车收费的事,说稿子已经写好了,准备发表,俺们怕带来不良影响,给他们没人2000元,这事就算完了。

犯罪嫌疑人万立敏(山东省禹城市民政局工作人员):2005年底,我们婚姻登记处来三个记者采访,说们收费不合理,要给我们曝光,我们怕他们曝光,万铁民副局长让我们准备6000块钱,每人2000元,把钱给他们后,这三个记者才走的。

犯罪嫌疑人曹忠义(山东曹县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2007年5月,我县苏集镇梁童村校车自燃烧死两名儿童,后来来了《中国商报》驻山东记者站的张兆禄、贺延杰两名记者,过了几天,这两名记者往菏泽市教育局发来一份传真,内容是小车着火,烧死两名儿童,但内容写的不符合实际。我和县教育局的刘峰主任及宣传部的孙部长找这两位记者协商,他们说版面已经排好,没有办法了,除非让我们包赔版面损失费。刘峰主任给了他们五千块钱,然后我们就走了。他们也没有发表那篇失实的报道。

犯罪嫌疑人刘峰(山东曹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2007年5月14日,《中国商报》山东记者站站长张兆禄,带着一个叫延河的记者到我们曹县采访苏集镇一个幼儿园小车烧死两个小孩的事,过了十天左右,这两个记者把采访的经过写了一篇报道,传真到菏泽市教育局,….他们要发表这篇负面报道威胁我们,我们被逼无奈,才给他们这5000元钱。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规定的含义是即使举报人构成敲诈勒索罪,也要以行贿罪追究送钱者的责任)

以上事实都在2008年滕州法院的判决书所确认,但是原审判决定性错误,上述被举报人为了所谓本地政府的形象,在当地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事件后,采取贿赂的方式向上诉人行贿,阻止新闻稿件的发表,已经构成行贿。

特此举报,请依法查处。



举报人:齐崇淮

2011年6月10日